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盟固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4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盟固利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580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401616438股变更为45961643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445892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1.8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0515750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8.15%。
2024年2月1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3541071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0.77%,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4 年 2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2024年8月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214794004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46.73%,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关于首次
1核查意见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5961643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682243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0.6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7279400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9.35%。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
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新能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2、与控股股东为一致行动人的天津盟固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盟固利管理中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2核查意见
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合伙企业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股东苏州毅致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枝江金润源建设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均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8月12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68224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47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4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3核查意见
单位:股所持限售本次解除序号股东名称备注股份总数限售数量
1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155324310155324310
2天津盟固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320000013200000
3苏州毅致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2365869236586注3
4枝江金润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615389061538
合计186822434186822434
注1:截至2026年7月31日,除亨通新能源存在30000000股质押的情形外,其余股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注3:苏州毅致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股东名册中名称为苏州峰毅远达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毅致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占总股股份性质股份数量占总股本股份数量减少(股)增加(股)本比例
(股)比例(%)(股)
(%)
一、限售条
18682243440.65186822434-00.00
件流通股
其中:
首发前限18682243440.65186822434-00.00售股
二、无限售
条件流通27279400459.35-186822434459616438100.00股
三、总股本459616438100.00--459616438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6年7月31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4核查意见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过程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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