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部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1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规则的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
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偏离,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
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
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3董事会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十条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
4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
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
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
50%以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
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
5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扰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管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6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内”、“以下”、“不超过”
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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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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