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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二六年七月目录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7
三、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10
四、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11五、结论意见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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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豪恩汽
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或“豪恩汽电”)的委托,作为其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股票
2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行权价格”)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调整
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
3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4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年7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表决权。
(五)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8月2日为首次授权日,向200名激励对象授予358.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3.99元/份。
(六)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以
2024年8月2日作为首次授权日,授予200名激励对象358.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3.99元/份。
(七)2024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人数200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数量358.10万份。
(八)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1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4.3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九)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1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4.3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十)2025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5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7月7日为预留授权日,向
33名激励对象授予41.9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3.49元/份;由于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6.5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时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董事会同意注销17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1.73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53.49元/份。
(十一)2025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认为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以2025年7月7日作为预留授权日,授予33名激励对象合计41.9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3.49元/份;同意注销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6.5万份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17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1.73万份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
权价格调整为53.49元/份。
(十二)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
2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
意注销21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6.09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十三)2026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规定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23605份,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数量为
266805份,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数量为56800份,同意公司为
符合条件的184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53.09元/股;同意注销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7675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675份,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7000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27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
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10%;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
2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8月2日,故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为2026年8月2日至2027年8月1日;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7月7日,故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2026年
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
7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期间及行权比例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拟行权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满足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4人(首次授予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存在部分重合),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61人,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8人;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23605份(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数量266805份,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56800份),公司拟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184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以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拟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的成就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认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8*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行权期不低于18.00%
首次授予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二个行权期不低于31.13%
首次授予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行权期不低于45.31%
首次授予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四个行权期不低于60.41%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行权期
不低于31.13%
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二个行权期
不低于45.31%
9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行权期
不低于60.41%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条件下,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五个档次,对应的行权比例如下:
考核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100%50%0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6)第441A008579号《深圳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满足《激励计划》所述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所述不能行权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认定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并实施行
权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元(含税)。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实施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元(含税),合计人民币368000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10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发生分红派息事项,应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情形,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026年7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53.49元/股调整为53.09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符合《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注销股票期权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劳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
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劳务合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在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中,由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合计持有的20000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197%)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行权条件而注销股票期权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
11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因绩效考核原因,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7675份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076%)未
达到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应当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调整行
权价格、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认定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行权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事宜、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12(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
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刘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贺莉莉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刘问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