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九月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南塔(HyQ 前坊)10 楼
10/F HyQ Chow Tai Fook Finance Tower Qian Hai Shenzhen 518052 China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电邮 Email: shenzhen@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豪恩汽
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或“豪恩汽电”)的委托,作为其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
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4年 7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 7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年 7月 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4年 7月 29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表决权。
(五)2024年 8月 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年 8月 2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200名激励对象授予 358.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3.99元/份。
(六)2024年 8月 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以 2024年 8月 2日作为首次授权日,授予 200名激励对象 358.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3.99元/份。
(七)2024年 8月 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人数 200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数量 358.10万份。
(八)2025年 4月 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 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 1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4.3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九)2025年 4月 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 1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4.3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十)2025年 7月 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7月 7日为预留授权日,向 33名激励对象授予
41.9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3.49元/份;由于 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 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16.5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时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董事会同意注销 179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1.73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53.49元/份。
(十一)2025年 7月 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认为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以 2025年 7月 7日作为预留授权日,授予 33名激励对象合计 41.9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3.49元/份;同意注销
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16.5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 179名激
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31.73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意将本次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53.49元/份。
(十二)2026年 4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
2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
销 21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6.09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十三)2026年 7月 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规定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23605份,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数量为 266805份,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数量为 56800份,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184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调整为 53.09元/股;同意注销 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7675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675份,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7000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273%。
(十四)2026年 8月 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第二批次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第二批次期权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161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29645份。
(十五)2026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52.99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年半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元(含税)。公司于 2026年 9月 29日实施了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14126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元(含税),合计人民币 10141269.8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发生分红派息事项,应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情形,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026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52.99元/股。
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
《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贺莉莉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
2026年 9月 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