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178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拟聘任该
1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
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部门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2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
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
3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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