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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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1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5层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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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豪恩汽电”)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本所特此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2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3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已获得的批准及授权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2025年8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7600000股(含27600000股)。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0493.91万元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发行人股东会的批准
2025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的授权
42025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
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有关具体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2026年1月14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2026年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4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情况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主承销商”)于2026年5月8日向深交所报送了《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和《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列表》(以下统称“《发行方案》”),并于2026年5月13日向深交所提交了《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启
5动本次发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132名、《发行方案》报送后至《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发送前
新增意向投资者 17 名以及《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 2026 年 5月 18 日(T日)
前新增意向投资者10名,共计159名,具体为:截至2026年5月6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公司48家;
证券公司 27 家;保险公司 18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1家;其他机构投
资者21家;个人投资者24名,共计159名。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于 2026 年 5月 13 日(T-3 日)向 149
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前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
《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簿记开始前向10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表达意向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上述《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且合法有效。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共有19名投资者参与申购,其中2名投资者参与报价,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作为无效报价剔除。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本所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其余17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17名投资者申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询价对象名称申购价格申购金额
6(元/股)(万元)
116.9112800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4.0121100[注]1
111.1230300[注]1
134.993600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0.9913300[注]2
111.9923000[注]2
3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1.337500
125.483600
4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1.115400
116.737300
5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566000
120.005700
6郭伟松110.0010000
106.2315000
112.384900
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6.386700
8吴锭平125.004000
130.093000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3.993300
118.993900
10徐沫135.003500
125.773000
11 UBS AG
116.973400
12杨金毛133.603200
13林秀梅115.053000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110.023000
14
证券投资基金106.263100
15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10.503000
16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7.335100
17陈学赓111.113000
注:1.经主承销商核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第二档价格和第三档价格参与申购的产品“丰悦添利2号”的出资方为主承销商的关联方,因此将对应产品的申购认定为无效申购并予以剔除,其中第二档报价剔除300万元、第三档报价剔除300万元,不影响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产品申购的有效性。
2.经主承销商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第二档价格和第三档价格参与申购的产品“诺德基金浦江130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为主承销商的关联方,因此将对应产品的申购认定为无效申购并予以剔除,其中第二档报价剔除20万元、第三档报价剔除20万元,不影响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产品申购的有效性。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
717份有效的《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申购价格、申购金额由高至
低进行排序,确认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1.12元/股,本次发行对应认购总数量为941269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45939001.76元。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确定为13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最终获配数量
发行对象名称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号(股)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629048292139813.766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68034229799938.086
3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7494674999999.526
4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5694772999950.646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53995659999910.72
56
公司
6郭伟松51295856999892.966
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4096448999919.686
8吴锭平35997139999977.526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5097138999897.526
10徐沫31497434999910.886
11 UBS AG 305975 33999942 6
12杨金毛28797631999893.126
13林秀梅26997829999955.366
合计94126981045939001.76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上述发行对象均在《询价对象列表》所列示的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亦未超过《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拟发行数量,对应募集资金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总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获配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分别与上述发行对象签署了《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8(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对股份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
付、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五)缴款与验资情况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5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 441C000138 号),截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 15 时止,国信证券收款银行账户实际收到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总额共计资金人民币
1045939001.76元。
2026年5月22日,国信证券将扣除其保荐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余款划转至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5月2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 441C000139号),截至 2026年 5月 22日止,发行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045939001.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2635684.3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3303317.45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9412698.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1023890619.45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
发行过程合法合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
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要求。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认购对象的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根据认购对象按《认购邀请书》要求提供的
9有关材料,对本次发行中获配股份的认购对象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其核查
结论如下表所示:
风险等级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是否匹配
1 UBS AG 专业投资者 I 是
2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3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4 吴锭平 普通投资者 C5 是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6 徐沫 普通投资者 C5 是
7 杨金毛 普通投资者 C4 是
8 林秀梅 普通投资者 C4 是
9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0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I 是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3 郭伟松 专业投资者 II 是
(二)发行对象履行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的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本次发行簿记配售结果表、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
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郭伟松、吴锭平、徐沫、杨金毛、林秀梅为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
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管理人登记,本
次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
3、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
10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5、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涉及向他
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6、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本次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或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公
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
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
(三)关联关系核查
11根据认购对象在《申购报价单》中所作承诺及其提供的申购文件、发行人及
主承销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要求。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经深交所备案的《发行方案》;
3、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要求;
4、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
12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5、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注册
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1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刘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贺莉莉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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