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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二六年四月目录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5三、结论意见 ...........................................yQ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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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豪恩汽车
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或“豪恩汽电”)的委托,作为其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注销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本次注销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4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年7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表决权。
(五)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8月2
3日为首次授权日,向200名激励对象授予358.10万份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为53.99元/份。
(六)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以2024年8月2日作为首次授权日,授予
200名激励对象358.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3.99元/份。
(七)2024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人数200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数量358.10万份。
(八)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1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4.3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九)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1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4.3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十)2025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年7月7日为预留授权日,向33名激励对象授予41.9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3.49元/份;由于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
4有的16.5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时由于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董事会同意注销17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1.73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
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53.49元/份。
(十一)2025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和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认为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以2025年7月7日作为预留授权日,授予33名激励对象合计41.9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3.49元/份;同意注销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6.5万份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17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1.73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53.49元/份。
(十二)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2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21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6.09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5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
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劳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
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劳务合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在本次注销中,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1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8.09万份由公司注销;预留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8万份由公司注销,合计注销26.09万元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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