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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泉新材: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489证券简称:思泉新材公告编号:2025-030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2 日 0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企石环镇路362号思泉科技园1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泽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303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146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6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8%。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69人,代表股份256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8人,代表股份156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8%。

5.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267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

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863%;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0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67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

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863%;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0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65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4%;反对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

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8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746%;反对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47%;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6%。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65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8%;反对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

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8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135%;反对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47%;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7%。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65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6%;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

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8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68%;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02%;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0%。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5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9%;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5%;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8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889%;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82%;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9%。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5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1%;反对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002%;反对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86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9%。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60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5%;反对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3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123%;反对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47%;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9%。

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54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5%;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500%;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37%;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63%。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59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3%;反对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2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10%;反对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47%;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宝梁、曹麟。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思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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