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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泉新材: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1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未披露期间的外部信

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

1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

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根据第九条规定,公司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对外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2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

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公司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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