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邹业锋、周梓荣、
胡海波、龚小寒分别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至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根据邹业锋、周梓荣、胡海波、龚小寒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邹业锋、周梓荣、胡海波、龚小寒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已严格遵
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邹业锋、周梓荣、胡海波、龚小寒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