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思泉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泉新材”或“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的要求,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18号)同意注册,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23821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3.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5913798.68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251156.3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8662642.3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6)第 441C00022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及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越南思泉新材散热产品项目36916.4036191.27
2液冷散热研发中心项目3158.943158.94
3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3016.053016.05
4补充流动资金3500.003500.00
合计46591.3945866.26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1.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6年8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为10321.83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10321.8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拟投入募集自筹资金预拟置换金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资金先投入金额额
1越南思泉新材散热产品项目36916.4036191.277462.387462.38
2液冷散热研发中心项目3158.943158.942675.152675.15
3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3016.053016.05184.30184.30
4补充流动资金3500.003500.00--
合计46591.3945866.2610321.8310321.83
2.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25.12万元(不含税),其中承销费615.36万元(不含税)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6年8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实际预先支付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6.73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76.73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序号费用类别金额(不含税)本次置换金额金额(不含税)
1券商保荐费28.3018.8718.87
2审计验资费用43.4029.2529.253律师费用37.7428.3028.30
4证券登记费0.320.310.31
合计109.7676.7376.73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实施情况公司已在《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拟置换方案与上述安排一致。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10398.56万元。
2.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审核意见为:经审核,我们认为,思泉新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6年8月18日的《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南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2026年8月18日止思泉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广红姜南雪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