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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499证券简称:维科精密公告编号:2026-044

债券代码:123274债券简称:维科转债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6年7月20日(星期一)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

7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上

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59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 XIE TAO(谢韬)先

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103815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8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3691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2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12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12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黄琪先生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802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69%;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802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69%;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802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081%;反对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吴焕焕、程思琦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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