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维科精密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哲磊联系电话:021-38032121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翼联系电话:021-38674773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是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6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项目工作内容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2)培训日期2026年4月1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无不适用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不适用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基于实际情况及秉持审慎原则,公司结合发展战略及当前募集资金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已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进度,将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生产序,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面的重大变化情况)线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6年3月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的承诺是不适用
2、关于持股意向与减持安排的承诺是不适用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是不适用
2是否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是不适用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约束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是不适用
7、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是不适用
8、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
10、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是不适用
11、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是不适用
12、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13、关于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2025年3月26日,因陈启航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保荐代表人,国泰海通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朱哲磊先生接替其担任公司持续
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
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日合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如下:(1)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2)2025年7月14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3)2025年9月16日,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五、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3(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哲磊张翼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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