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就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56.3717万股,发行价格为 19.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7399.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270.8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0128.4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16628.41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7日到账,且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
第037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前述到账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运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额
1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30901.1830000.00
2智能制造数字化项目6500.006500.00
1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额
3补充流动资金7000.007000.00
合计44401.1843500.00
2、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128.41万元,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16628.41万元。
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9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49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9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49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9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
超募资金人民币49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928.4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11.60%。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
2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一)相关承诺本次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能够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承诺如下:
1、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相关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5月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及修订说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实施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旧规则。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取得募集资金净额为60128.4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6628.41万元。公司的超募资金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综上,公司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5月
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关于超募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
3五、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6年7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1928.41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本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928.41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哲磊张翼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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