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选任、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规范运作》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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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
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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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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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
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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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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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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