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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负有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义务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1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3项、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三)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人的认定标准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

的30%;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4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

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

5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条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

本部门(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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