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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4-25 查看全文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0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5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9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79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904.5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891.4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230Z0024 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1《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

年产 3 万吨 PLA 可堆肥绿色环保生物制品项

160000.0053770.00

2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8500.008500.00

3研发技术中心项目5562.005562.00

4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5000.00

合计89062.0082832.00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为7059.47万元。

三、以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总

金额为51064.68万元,其中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50314.13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750.55万元(不含增值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1165 号)。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3月1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50314.1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年产 3 万吨 PLA 可堆肥绿色

153770.0050314.13

环保生物制品项目

2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8500.00-

2序号项目名称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3研发技术中心项目5562.00-

4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

合计82832.0050314.13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11904.53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截至2025年3月13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750.55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750.55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不含税金额

1承销保荐费94.34

2审计及验资费580.19

3律师费18.87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57.15

合计750.55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求,以自筹资金进行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1064.68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1064.68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1165 号),会计师认为,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

4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功刘传运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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