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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促进公司效益的增长,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

批准任命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行政人事总监等。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公司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职责,并综合考虑同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效益相适应的原则;

(二)与绩效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五条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或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

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独立董事由公司聘任后,每年由公司发放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法定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九条会计年度开始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工资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效益工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经营业绩等进行考核后发放。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确定前述人员的年度效益工资,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确定。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出现重大失误、其分管业务范围

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扣减相应效益工资直至不予发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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