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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智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502证券简称:华阳智能公告编号:2026-023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

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复星惟盈”或“转让方”)与九祥安富证券投资10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九祥安富”或“受让方”)于2026年5月7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复星惟盈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40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人民币48.4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九祥安富,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34385725.60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协议转让”)。

2、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复星惟盈持有公司股份5983164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0.48%;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复星惟盈持有公司股份1142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九祥安富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九祥安富持有公司股份4840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8%,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九祥安富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4、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15、本次协议转让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复星惟盈的通知,复星惟盈与九祥安富于2026年

5月7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复星惟盈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

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40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8%),以人民币48.4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九祥安富,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34385725.60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本次协议转让后股东名称股份性质占总股占总股股数(股)股数(股)本比例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598316410.48%11424842.00%

复星惟盈其中:无限售

598316410.48%11424842.00%

条件流通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48406808.48%

九祥安富其中:无限售

--48406808.48%条件流通股份

注:本次拟转让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5年2月5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复星惟盈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九祥安富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公司长期投资价值,拟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成为公司股东。九祥安富本次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需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协议转让无需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2(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AHEW470成立日期2018年3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

住所 401室A区C1431上海复星惟实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经营范围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浙江弘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4.36%的份额,杭州浙商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3.62%的份额,中华合伙人情况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61%的份额方大碳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10.64%的份额,其他14名合伙人合计持有49.77%的份额复星惟盈于2018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情况

基金编号SED828,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其他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

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产品名称九祥安富证券投资10号私募基金基金成立时间2020年5月19日基金备案时间2020年5月22日

基金编号 SJQ395存续期限15年基金管理人上海九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JX4U16N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91-393号(单号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

)4层(集中登记地)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潘金平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2000万元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潘金平持有49%的份额,蔡金锅持有35%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的份额,李共清持有10%的份额,张硕持有6%的份额基金管理人成立日期2016年1月8日基金管理人经营期限2016年1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3(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投资关系、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等,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九祥安富证券投资10号私募基金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复星惟盈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公司48406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8.48%)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九祥安富(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九祥安富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股份转让价

复星惟盈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840680股股份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九祥安富;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收盘价的90%,即48.42元/股,共计人民币234385725.6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叁仟肆佰叁拾捌万伍仟柒佰贰拾伍元陆角)。

3、支付安排

(1)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九祥安富向复星惟盈支付人

民币2000万转让价款(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2)在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九祥安富向复星惟盈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剩余的转让价款=股份转让总价款-已向复星惟盈支付的款项),即人民币214385725.6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肆佰叁拾捌万伍仟柒佰贰拾伍元陆角)。

若九祥安富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复星惟盈有权罚没九祥安富2000万元首笔转让款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九祥安富指定三方作为股份受让方的,九祥安富应为该等第三方的股份转让对价以及违约金(如有)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4、股份交割

第3条项下第(1)款转让款支付完毕后,各方应配合尽快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审批。

本协议生效且九祥安富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后,甲乙双方于上述付款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的相关申请,若交易所未能批准本次交易事项,则复星惟盈应于交易所驳回本次交易事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全部款项原账户退回,否则每日需向九祥安富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5、股份减持承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同时,九祥安富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的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6、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

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如九祥安富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九祥安富按应付未付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九祥安富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超过30日的,则复星惟盈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本协议的效力

本合同/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

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5九祥安富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公司股份,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减持要求。除此以外,无其他安排。

五、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转让方不存在违反前期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承诺函;

3、转让方及受让方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9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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