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
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
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
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经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或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休会期间,提名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
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提交提名委员会。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
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提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
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