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迪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就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318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5585.7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5581.59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众环验字(2023)0600015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根据《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1计算机外设产品扩产项目24635.6924635.69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034.908034.90
3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4333.584333.58
4补充流动资金13000.0013000.00
合计50004.1750004.17
三、前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1、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9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1674.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1674.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累计金额为
3348.00万元。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修订说明)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的规定。公司系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前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超募资金的使用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1674.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9%。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相关说明及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承诺如下: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30%;
2、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超募资金1674.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9%。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梁嘉烺许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