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长江保荐”)作为苏州
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苏州规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苏州规划2025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其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00%,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100%。
1(二)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
延续以往审计计划所采用的方法,通过查阅相关内部控制法规、制度及公司管理文件,询问相关人员内部控制流程,分析内部控制的环境及其风险,以及抽样检查等方式,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展开深入了解,精准识别内部控制风险,全面检查内部控制活动实施的有效性。
(三)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人力资源、会计系统、控
制程序、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1、治理结构
公司持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优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管理层及各子公司作为执行机构,各主体间各司其职、相互制衡。
董事会设董事8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求,不断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各专业版块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作紧密,形成了高效的内控管理框架体系。各项治理制度也在持续更新完善,确保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的规范化运作。
2、人力资源
公司持续深化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在聘用、培训、教育管理、考勤、考核、晋升等环节不断优化。积极拓展人才招聘渠道,加强与高校、专业机构合作,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加大员工培训投入,根据员工职业发展规划和岗位需求,提供个性化培训课程,鼓励员工提升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
23、会计系统
严格遵循《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优化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处理程序,确保业务活动授权合理、交易记录准确、账实定期核对相符等。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提升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保障会计系统有效运行。
4、控制程序
为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持续优化控制程序。在交易授权控制方面,明确各级管理层和经办人员授权范围,加强对重大交易事项的授权审批管理;责任分工控制上,进一步细化不相容职务分离,强化内部制衡机制;凭证与记录控制方面,优化凭证流转程序,确保交易记录准确及时;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上,严格限制非授权人员接触资产,加强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方面,紧跟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完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保障电子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5、对外担保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担保条件、审批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梳理和排查,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6、对外投资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公司严格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外投资内容、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行、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3等内容。
7、信息披露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建立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依法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对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信息、防范投资风险提供了帮助,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未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准确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8、关联交易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规范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保证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的及时性等。
9、募集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
4的权益。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潜在资产错报>上一年末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1%<资产资产错报≤上一年
报错资产总额的5%。错报≤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5%末资产总额的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营业营业收入错报≤上
营业收入营业收入错报>上一
收入错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年度营业收入的
潜在报错年度营业收入的5%。
的5%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2)重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表,重大缺陷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风控审计部对
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4)其他可能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认定为无效情形的。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重要缺陷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4)针对非常规、复杂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一般缺陷不属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判断标准范畴内的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
5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2)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重大缺陷
形;(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6)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2)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3)内
重要缺陷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4)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不属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判断标准范畴内的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重大方面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睿穆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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