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健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1民生健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时在杭州市西湖区
曙光路122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竺福江先生主持。
(三)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
(四)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
5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1319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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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结果,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93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合计14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8112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50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136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12090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6%。
(三)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根据公司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8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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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126%;反对46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
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06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00%;反对46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53%;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404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1%;反对4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179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51%;反对4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2%;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8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6%;反对4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06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00%;反对4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2%;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8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6%;反对4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06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00%;反对4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2%;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175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46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1%;
4民生健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950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57%;反对46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45%;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
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8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6%;反对4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06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00%;反对4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2%;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5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4%;反对46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4%;
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03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36%;反对46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18%;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5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4%;反对46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4%;
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03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36%;反对46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18%;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8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6%;反对4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5民生健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06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00%;反对4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2%;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6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9%;反对45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5%;
弃权3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04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35%;反对45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0%;弃权3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6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9%;反对4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9%;
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04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35%;反对4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12%;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6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9%;反对4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9%;
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04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35%;反对4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12%;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24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1%;反对4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9%;
弃权2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6民生健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999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63%;反对4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12%;弃权2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384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3%;反对45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5%;
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159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86%;反对45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0%;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43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4%;反对44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4%;
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21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24%;反对44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2%;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384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3%;反对45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5%;
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159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86%;反对45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0%;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
(8)《关于修订<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56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4%;反对43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2%;
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34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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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300%;反对43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0%;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0%。
(9)《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18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9%;反对46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0%;
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993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13%;反对46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35%;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2%。
(10)《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265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反对44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3%;
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040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02%;反对44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04%;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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