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8证券简称:中机认检公告编号:2025-034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荣街32号公司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付志坚先生
1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8人,代表股份17191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4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
16724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7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2人,代表股份466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人,代表股份3029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
2562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3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112人,代表股份466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18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反对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2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6%;反对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0《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逐项表决制,共有2个子议案。
2.01《关于修订〈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18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反对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0%;反对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18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反对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0%;反对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
3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尉建锋律师、李彤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