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5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6
三、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凯(辽宁)生
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生科”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1法律意见书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及公司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和复印材料、书面或口头的确认和说明(以下统称“公司材料”);
2.提供给本所的公司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原件
和正本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完全符合;
3.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且不存在任
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公司材料自提供之日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具有效力,且未被取消、撤销、修改、替代或终止;
4.公司材料中的签名和印章(若有)均是真实的,且签名或盖章的人士均获
得有效授权;就公司材料中的签署文件,签署方均具有签署和履行该文件的权力、能力和有效授权,且该文件对各签署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声明);
5.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政府批准、同意、许可、证书、执照、资质、登记、备
案或其他官方文件,以及由第三方出具的授权文件或同意函,均通过正当程序和合法方式取得;
6.公司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文件数据,均与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
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或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2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有关会计、验资及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
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据的
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
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4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如下审批程序:
(一)2026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6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6年7月11日至2026年7月2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6年7月27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5法律意见书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已于2026年7月2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6年7月27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7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同意确定2026年7月27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核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93人,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董事
6法律意见书
会本次确定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207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27万份股票增值权,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均为15.13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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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激励计划、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授予的条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海容赵志强
经办律师:
曾振杰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