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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生科: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509证券简称:金凯生科公告编号:2025-039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启鹭(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青岛松凯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启鹭(厦门)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鹭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9365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93%)。启鹭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6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1204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2408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集中竞价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

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大宗交易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公司股东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松凯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松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86107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21%)。青松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04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集中竞价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公司股东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区基金”)持有公

司股份233907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4%)。蓝区基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33907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4%)。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1204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1135076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4%。集中竞价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大宗交易的减持期间

1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股东启鹭投资、青松投资、蓝区基金提交的《关于减持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启鹭投资

1、股东名称:启鹭(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启鹭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936580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93%。

(二)青松投资1、股东名称: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松凯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松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861074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21%。

(三)蓝区基金

1、股东名称: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蓝区基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39076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4、减持数量及比例:

(1)启鹭投资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612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1204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2408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青松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04000股,减持比例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3)蓝区基金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339076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4%。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1204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1135076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4%。

若在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期间:

(1)启鹭投资根据其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

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2)青松投资根据其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3)蓝区基金根据其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

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启鹭投资、青松投资、蓝区基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公司自锁定期满之日起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企业/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公司采取集中竞

3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企业/公司及本企业/公司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采取协议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如本企业/公司通过协议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公司不再具有发行人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企业/公司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项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相关规定;

(4)减持方式:本企业/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期限:本企业/公司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以竞价交易以外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减持计划应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6)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企业/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将严格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公司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如果本企业/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启鹭投资、青松投资、蓝区基金切实履行了上述承诺事

4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股东启鹭投资、青松投资、蓝区基金本次减持亦将严格

遵守其所作出的承诺。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

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启鹭投资、青松投资、蓝区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

3、启鹭投资、青松投资、蓝区基金均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

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启鹭投资、青松投资、蓝区基金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1、启鹭投资提交的《关于减持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2、青松投资提交的《关于减持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3、蓝区基金提交的《关于减持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5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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