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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高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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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1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

2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四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3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一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如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工作细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包括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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