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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福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12-16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4年11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4年11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1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11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11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14:00在九江德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科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下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机构

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或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

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7434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495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34131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2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74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9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2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2775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08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4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81385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7%;反对358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72%;弃权163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52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33%;反对358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5%;弃权

163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482%。

就本议案的审议,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昆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德福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22217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9%;反对392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15%;弃权166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15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93%;反对392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18%;弃权

166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658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审议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322206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5%;反对368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41%;弃权201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04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8%;反对368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9%;弃权

201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97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322204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9%;反对368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41%;弃权20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02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81%;反对368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9%;弃权

203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8050%。

6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3《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322213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8%;反对365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33%;弃权196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11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7%;反对365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0%;弃权

196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78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322191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0%;反对428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329%;弃权155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90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88%;反对428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6%;弃权

155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145%。

3.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321557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27%;反对1064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98%;弃权153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056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812%;反对1064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18%;弃

权15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6071%。

3.0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32223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4%;反对387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01%;弃权153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33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94%;反对387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5%;弃权

15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071%。

3.0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322186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5%;反对396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29%;弃权192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85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98%;反对39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0%;弃权

192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602%。

3.0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同意322204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1%;反对421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306%;弃权149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03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11%;反对421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3%;弃权

149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917%。

3.09《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同意322205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3%;反对418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98%;弃权151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04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38%;反对418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1%;弃权

15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991%。

3.1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322210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反对359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14%;弃权205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09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38%;反对359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8%;弃权

20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8133%。

3.1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同意3222329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8%;反对39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21%;弃权148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31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22%;反对394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3%;弃权

148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884%。

3.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意3222979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0%;反对388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05%;弃权8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96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94%;反对388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8%;弃权

88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518%。

3.1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同意322297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7%;反对388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05%;弃权89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95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66%;反对388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8%;弃权

8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546%。

3.14《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同意3222979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0%;反对388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05%;弃权8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1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96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94%;反对388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8%;弃权

88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518%。

3.1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同意322295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1%;反对345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71%;弃权134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93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87%;反对345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74%;弃权

134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338%。

3.1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同意322289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4%;反对389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07%;弃权96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88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62%;反对389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5%;弃权

96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823%。

3.17《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同意3223054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3%;反对331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27%;弃权13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1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803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90%;反对331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0%;弃权

13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489%。

3.18《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同意322299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3820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84%;弃权94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97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42%;反对382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5%;弃权

9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744%。

3.1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同意3223137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8%;反对3700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46%;弃权9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812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19%;反对370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0%;弃权

9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642%。

4.《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305725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51%;反对407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127%;弃权93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2%。

1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72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45%;反对407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39%;弃权

93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716%。

就本议案的审议,马科、马德福、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昆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德福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九江德福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江科冠博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5.《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22214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2%;反对4210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304%;弃权139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13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06%;反对42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8%;弃权

139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536%。

6.《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21563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5%;反对11180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64%;弃权93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062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49%;反对1118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5%;弃

权93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71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13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关于2025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322259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1%;反对423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314%;弃权9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58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83%;反对423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6%;弃权

9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64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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