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德福科技(301511)
保荐代表人姓名:明亚飞联系电话:021-38677537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靖联系电话:021-38031643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是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0次,已事前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已事前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已事前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1项目工作内容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详见公司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司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8月14日本次培训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
(3)培训的主要内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重点讲解了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监管规则最新变化情况、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内容。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不适用
则》第4.4.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不适用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2项目工作内容(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不适用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不适用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不适用
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无不适用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无不适用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无不适用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是不适用
2.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是不适用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是不适用
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3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4.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
是不适用股份买回承诺
5.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是不适用
6.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是不适用承诺
7.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是不适用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10.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是不适用
11.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2026年3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杨志杰因
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现委派保荐代表人马靖接替杨志杰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日合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改情况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1)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2)2025年7月14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3)2025年9月16日,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4报告事项说明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明亚飞马靖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