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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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五)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公司绩效考核体系由总经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组成。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董事会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审批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负责将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工作;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方案并报
1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股东会决议。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总经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
考核方案;拟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和中长期激励(如有)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仅包含独立董事津贴。
第十条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不领取津贴或薪酬。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为公司员工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如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兼任其他职位的,该薪酬为其全部职务的薪酬总额。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津贴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第十三条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个人的奖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应当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根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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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九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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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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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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