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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信精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512证券简称:智信精密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建优路8号精密智造大厦2栋

厂房4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晓华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7日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2人,代表股份26001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5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9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4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59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59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59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

反对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83%;反对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5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

反对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46%;反对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5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

反对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83%;反对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5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冯成亮律师、王霏霏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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