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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信精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9 查看全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

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

(六)投资者教育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邮寄资料;

(十二)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十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交所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

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业务实施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二十四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遵守深交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

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

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

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发布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

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论证。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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