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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信精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董事长及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除董事长外的其

他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董事长任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及主持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

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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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可以书面授权其他委员代为召集。

第十一条召集人决定召集会议的,应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负责筹备。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召集人召集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三日签发会议的通知,通知日距离会议召开日不应少于三日(不含通知当日,含会议召开当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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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召集人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与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时,相关委员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

特殊情况不便现场表决的,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召开会议。

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其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履行签署手续。会议形成的书面意见或决议需参会委员签字,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委员签署,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

第十六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委员介绍相关议题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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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非现场会议可以无会议记录。委员会会议的所有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该等文件经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

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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