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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水智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513 证券简称:尚水智能 公告编号:2026-043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26.66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666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1611304.47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月 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6年 4月 14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609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1、2026 年 8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便捷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效率,根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决定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银行账号:775780866990)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新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后,公司和保荐机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将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8月 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以上交易背景,公司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和使用“高精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及利息。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账号:19300188000108067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须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节余募集资金

161562014.33元从专户(银行账号:775780866990)转入至甲方在乙方新开设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30018800010806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精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仅对本监管协议生效后专户内的资金履行监管责任,募集资金在变更监管之前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与乙方无关。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须提前 1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划款

指令及对应用途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审批单、甲方内部决议等)。

乙方收到完整资料后,应在 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乙方按甲方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审核未通过的,乙方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甲方补正或说明理由。乙方对甲方提交的募集资金使用资料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支取金额、收款账户信息与指令是否一致、印鉴/电子签名是否相符及本协议约定。乙方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实质合规性不承担审查义务,不因形式审查通过或资金划付而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乙方按月(每月 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

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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