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全体员工,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还需遵循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合规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保薪酬管理合规有序。
(二)战略性原则:公司薪酬体系应该体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效引导员工的行为去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三)业绩导向原则:员工的实际薪酬与公司的经营状况、部门绩效和个
人的工作业绩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四)公平性原则:公司薪酬政策在薪酬战略思想的指导下,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用透明、公平的薪酬体系,保证内部的公平性。
(五)有效竞争性原则:公司薪酬水平需参照地区及同行业对人才的总体
薪酬激励水平,做到既能有效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又符合整体人力成本效率。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四条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
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奖金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五条工资总额以经核准的人员编制和人力资源规划为基础,依据以下
因素综合确定:
经济效益: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效益,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为核心指标,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联动。
劳动用工效率:强化用工效能,实现工资总额与公司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效率指标的挂钩。
市场水平: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及同行业、同地区、同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历史基础:结合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实际发生情况及历史水平,确保平稳衔接。
第六条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七条员工薪酬结构
员工薪酬由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组成,其中:
(一)固定薪酬包括:基本薪酬,按月固定发放。
(二)浮动薪酬包括:绩效薪酬、提成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九条考核主体员工(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绩效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计发的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计发的核心依据。第十条考核指标与标准考核指标根据公司战略与年度经营目标,结合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层层分解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管理指标等。考核标准以量化指标为准、定性指标为辅,明确各级别考核阈值,确保考核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以履职评价与绩效考核指标为基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最终确定,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章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发放时间与方式
(一)基本薪酬按月固定发放,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至员工个人;
(二)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制度核算发放;
(三)提成奖金及津贴补贴等根据公司相关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员工薪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决定暂缓支付员工相关薪酬:
(一)员工在重大违规、违纪或渎职事件调查期间,可能影响薪酬核算的;
(二)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正在接受责任认定的;
(四)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经公司认定的其他应当暂缓支付的情形。
第十五条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对已发放的薪酬进行追索:
(一)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偿,从其未发薪酬中扣除赔偿款;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发放后,发现绩效评价所依据的财务数
据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因履职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或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情形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已发放的相关薪酬;
(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薪酬追索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