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JTN(XA)意字第 0515119 号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11号永威时代中心27楼
电话:029-81129966传真:029-81121166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JTN(XA)意字第 0515119 号致: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华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达”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张宏远律师、王嘉欣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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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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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6:00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普新
二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
3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1人,代表股份数为92361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70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9179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92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1人,代表股份数为571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93人,代表股份数为591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3%。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1人,代表股份数为571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0%。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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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319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34%;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11%;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5%。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319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020%;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11%;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318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6%;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8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93%;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2%;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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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5%。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319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020%;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11%;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9%。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037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1%;反对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7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86%;反对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59%;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5%。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范军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280000股。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319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020%;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11%;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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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9%。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618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对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8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37%;反对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07%;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5%。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范军卫、张峰、高蔚、雷峰涛、任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70000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7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方燕:张宏远:
王嘉欣: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