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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退休、罢免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

第四条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

到书面辞职通知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及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规定中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可以在非职工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并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并于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或被公司解聘的,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或作出解聘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办理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等。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代表共同签署书面交接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根据公司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如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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