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
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第三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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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对外披露。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对外披露。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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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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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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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
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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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
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义务人所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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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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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重大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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