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8证券简称:长华化学公告编号:2025-024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扬子江化工园北京路20号公司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顾仁发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1人,代表股份91069087股,占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9138486股(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65.45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90814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9138486股(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65.2694%。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254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9138486股(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0.182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9人,代表股份9014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9138486股的6.47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87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9138486股(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6.2959%;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254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9138486股(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0.182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27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
反对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3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41%;反对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1%;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27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
反对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3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41%;反对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1%;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陈殿胜、何海东、赵彬向股东会做了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27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
反对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73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41%;反对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1%;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027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
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3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41%;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8%;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4%;反对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24%;反对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
此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此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20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
反对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20%;反对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3%;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2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9%;
反对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67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1%;反对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6%;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2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9%;
反对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7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1%;反对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6%;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蒋文俊律师、汤亦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