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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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115号
致: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或“本所”)接受长华化
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信达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及信达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保证其已向信达及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
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保证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1—法律意见书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信达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本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信达及信达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5年6月1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6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5年6月1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2025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5.2025年7月7日,公司披露了《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年7月7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2025年7月2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3—法律意见书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根据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需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0.79元/股调整为10.52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步调整。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4—法律意见书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王翠萍王翠萍胡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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