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
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报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
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所属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九条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
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业务管理相关知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组织能力,包括协调、沟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等,并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公司内部各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应当列入公司费用预算。
第四章审计部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工作的需要,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规范要求,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保存10年。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部门)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
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
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职责: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五章审计部权限
第十八条公司应保障审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
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
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公司负责人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有权建议
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确定内部审计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
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一条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五天前将内部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实施审计项目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报
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实物资产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现场工作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并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做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发现问题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将被审计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及其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
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定稿后,报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
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第二十七条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
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整改执行的情况和效果。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必要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遵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年度终了,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及其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司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
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应承担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
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当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