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立信中联审字[2025]D-1843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立信中联审字[2025]D-1843号审计报告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 x i n Z h o n g l i a n CP A s ( S P E C I A L G E N E R A L P A R T N E R S H I P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立信中联审字[2025]D-1843 号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长华化学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的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长华化学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1立信中联审字[2025]D-1843号审计报告
五、其他事项——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计报告仅供长华化学公司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市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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