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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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44号
致: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长华化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5年7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二
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 8月 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刊登了《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5年8月18日下午15:0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江苏扬子江化工园北京路20号公司行政楼5楼5008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8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信达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87543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185%。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2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2名,持有公司股份
309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3项议案。
2.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8061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0%;
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286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950%;
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62%;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7993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79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571%;
反对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43%;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8104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
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90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836%;
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03%;弃权
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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