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8证券简称:长华化学公告编号:2025-053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8月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扬子江化工园北京路20号公司行政楼5楼5008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顾仁发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7人,代表股份87853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9138486股(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下同)的63.14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
87543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9138486股的62.9185%。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309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9138486股的0.222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3人,代表股份333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9138486股的0.2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9138486股的0.01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30968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9138486股的0.222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806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0%;
反对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950%;反对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6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99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
反对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71%;反对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243%;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810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
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0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836%;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03%;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胡龙律师、饶春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