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长华化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概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19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91311股,发行价格为29.35元/股,发行对象共7名,并于2026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限售期为新增股票上市首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4017.8204万股增加至14546.9515万股,其中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29131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6374%。
2、股份发行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完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45469515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为92021287股,占总股本的63.2581%。本次拟解除限售的股份为5291311股,占总股本的3.6374%,解除限售后的股份将于2026年7月22日(星期三)上市流通。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7名,共涉及81个证券账户,分别为谢瑾琨、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唯基石华盈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海南顺弘重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7名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均作出以下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自2026年1月22日(上市首日)起开始计算。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前述承诺事项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本次拟解除限售的股份无后续追加的承诺和其他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生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7月22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29131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6374%;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7名,共涉及81个证券账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本次申请解剩余限售序号股东名称总股数除限售数量股数量
1谢瑾琨136286213628620
2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6286213628620
3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916536916530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814316814310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10735110730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6(有限合伙)-弘唯基石华盈三期私募3407153407150
证券投资基金海南顺弘重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3407153407150
伙)合计529131152913110
5、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海南顺弘重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冻结的限售股份数量为340715股,该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所持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本次解除限售前本次变动本次解除限售后股份性质股份数量
数量比例(增+/减-)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9202128763.2581%-52913118672997659.6207%
其中:高管锁定股504250.0347%504250.0347%
首发前限售股8667955159.5861%8667955159.5861%
首发后限售股52913113.6374%-5291311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5344822836.7419%+52913115873953940.3793%
100.0000100.0000
三、总股本14546951514546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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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长华化学对本次限售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长华化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宁宇方伟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