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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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284号
致: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长华化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3.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6年 8月 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 9月 14 日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 8月 2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刊登了《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 年 9月 14 日下午 15:0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江苏扬子江化工园北京路 20号公司行政楼 5楼 5008会议室召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 月 7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14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信达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名,持有公司股份 84405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40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35 名,持有公司股份
6704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2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所列出的 2项议案。
2.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035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
反对 677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权 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30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52%;反对 67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4%;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1035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
反对 677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权 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30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52%;反对 67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4%;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翠萍 王翠萍
封 帆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