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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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00195号
致: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通过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9 月 14 日。具体投票时间如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现场会议的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火龙地路299号 1号楼公司2楼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宋欣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 13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58247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889%。
公司的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代表和本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823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9187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823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9687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58236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9187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表决结果:通过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与股东会决议所载一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 00195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胡鸿杰
孙 颖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