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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医药: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520证券简称:万邦医药公告编号:2026-032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了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6年6月12日,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分派以扣除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后的股本

662617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人民币19878530.1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4股,合计转增26504706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6666667股

增加至93171373股。

综上,公司现拟将总股本由6666.6667万股变更为9317.1373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666.6667万元变更为人民币9317.1373万元。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66.6667万元。6666.66679317.1373万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666.6667万股,均为普通股。6666.66679317.1373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向公司股东公开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股东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禁止不得以有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利。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除法定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人设置条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第八十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董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预审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预审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形成决议;形成决议;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如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如存在以下情形,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一)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若存在下列情形,股东会在选举非职工

(二)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代表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一)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相同的表决(二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表的独立董事。

(二)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的非独立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司同类的业务,未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的除外;

归为己有;(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归为己有;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益;(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益;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偿责任。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公司董事根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议: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行披露。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务等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务等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文件。

三、其他事项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四、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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