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1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
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时间安排计划。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的50个工作日。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会同独立董事参加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2第十二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
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七条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3(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
层的沟通,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进行专业沟通;
内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4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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