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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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1(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树立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2(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三)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在境内外举行
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四)会访:资本运营部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
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分)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公司积极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一对一沟通: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披露的问题,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六)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七)网站管理: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经营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供投资者下载。
(八)媒体宣传与访谈:资本运营部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
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九)投资者关系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电话、传
真与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由资本运营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十)说明会: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将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十一)路演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提高互动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九条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
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
4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资本运营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5第十四条公司资本运营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
有: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公司信息;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建立、维护,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对投资者来函、来电、来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回复,根
据公司已披露信息内容制作并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交流资料》。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资本运营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八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6第十九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8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内”,包括本数。
9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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